![]() |
读 者 服 务 园 地 |
|
一.证件类型 中山大学图书馆的读者包括办理了读者证件的本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其与本校有协作任务的校外人员,有效读者证件包括在有效期内的校园卡、借书证、临时阅览证、校友卡(需与身份证同时使用)。读者凭有效读者证件进入图书馆,并按其规定使用。借书证由图书馆流通阅览部统一发放和管理。 二.办证资格 凡我校教职员工和在籍研究生、本科生及进修、短训的师生均有资格申请办理中山大学图书馆借书证。 三、借书证办理方法 1.借书证包括正式借书证和临时借书证两种。 2.在校固定编制教职员工及博士后、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各类学生,凭本人校园卡、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学生证),到图书馆后座四楼办理相应注册手续后,校园卡作为借书证使用;若未办理校园卡,凭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学生证),交近期免冠半身小一寸照片一张,办理正式借书证。 3. 在校非固定编制B系列教职员工凭证明、工资号(胸卡)或工作证,交近期免冠半身小一寸照片一张,到图书馆后座四楼办理临时借书证,每满一年需持借书证及工作证来馆验证一次。 4.
进修生、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达安基因及各学院的合同工、附属医院的临时工均可以交押金办理临时借书证。办证时持进修报道证和工作证(或其它有效证明),到图书馆后座四楼流通服务台领取"交纳押金通知单",然后到学校财务处交纳1000元押金,再凭押金收据和近期免冠半身小一寸照片一张到后座四楼流通服务台办理借书证。 四、借阅权限: 1.在校固定编制教职员工及博士后、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各类学生、凭正式借书证在中大各馆可借中外文图书不超过10册,其中医学馆的中文科技图书不超过5册,外文图书不超过5册。借书期限为60天。可续借一次,借期30天; 2.B系列教职员工凭临时借书证在医学馆可借中文图书不超过5册,外文图书不超过3册。借书期限为60天; 3.其他持临时借书证的读者在医学馆可借中文图书不超过4册,不可以借外文图书。借书期限为60天; 4.应还书籍如有他人预约在先,则不能续借; 5.读者可实行预约借书,预约最多2册; 6.读者可跨校区借阅图书; 8.有过期图书者不能借书。 五.妥善保管读者证件 1.
有效读者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重复领取,不得使用他人证件。如借用他人证件,一经发现将停止该证件的使用权限,需有效证件持有者本人来馆重新开通。 2. 读者应妥善保管借书证。遗失借书证的读者应及时到后座四楼流通服务台办理挂失手续并清还所借图书,挂失的借书证作废。借书证未挂失及挂失前的责任,由遗失者本人承担。 六.退证手续 读者离开学校时(包括毕业离校、工作调动、休学、退学、出国、博士后离站、进修结业等)须清还所有外借书刊,来馆办理退证手续后,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七.读者向图书馆申请办理相关证件即认为承诺遵行本办法,作为读者与图书馆就合理使用图书馆资源所达成的协议。 |
||||||||||||||||||
|
馆藏文献是中山大学的宝贵财产,其所有权归中山大学并受相关法律保护,爱护文献是每位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后仍有损失的,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图书馆提倡爱护文献,对读者损坏或遗失文献依法要求不同程度的赔偿。 一.
读者损坏文献,按文献被损程度进行赔偿,具体如下: 1.书名页损坏或在其它页面乱涂乱画按书价1/3赔偿; 2.随书光盘损坏,按书价的5倍赔偿; 3.书籍如损坏严重,必须赔偿原书,并缴纳图书加工费;无法赔偿原书者按遗失图书规定处理。 二. 读者遗失文献,需及时向图书馆报告,并提倡购买原文献赔偿,加收文献加工费20元。如无法购买到原文献,则按文献的当前价值赔偿。 赔偿标准:原文献价格×赔偿系数(按不同年代设置)+20元(文献加工费)。 赔偿系数:按照文献出版年代设置,具体见下表。 文献系数标准
|
||||||||||||||||||
|
图书馆馆藏文献作为全校师生的共同财富,需要共享才能显示其存在的重要。每个读者在充分享受免费、长期、反复使用我馆文献资源的同时,也应给予他人同样的权利。根据《中山大学图书馆证件管理办法》,读者有义务遵照约定准时归还所借文献以供其他师生使用,逾期未归还视为违反约定和在无权情况下侵占学校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夺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因侵夺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为督促读者准时归还图书,中山大学图书馆特实行文献借阅逾期收取违约金制度。实行该制度的目的是为维护大多数读者的利益,保障图书的正常流通。图书逾期收取的违约金将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纳入图书经费。具体规定如下: 一. 外借图书请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每逾期一天,每册书、或每个随书光盘(片)将收取违约金1元。 二.
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到期的图书借期顺延,超过顺延期则按逾期处理。 三.读者到外地出差、实习,时间过长不能按期还书的,应在外出前由院系办公室出具证明(注明返校时间),经流通阅览部确认后可延长外借时间;逾期后再补证明视为无效,按过期处理。 四.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需还清图书,如未经允许私自带走,逾期按规定收取违约金。 五. 丢失图书如超过借阅期限,在赔偿图书时将另收逾期违约金。 |